案件探討之工程糾紛

甲方(土地所有人)請乙方(建商)蓋房子,承攬契約書中約定360工作天(一年)完成,但自開工日起算過465日曆天仍未完成該工程,甲方認為該工程除未完成外,其房屋尚有漏水及其他瑕疵,因此向乙方請求給付違約金並瑕疵修補修用。

乙方則反訴請求甲方應給付工程尾款,除此尚有追加減工程應一併給付。

一審判決:

甲方請求之違約金並瑕疵修補修用部分,因465日曆天並未超過當初約定的360工作天,違約金屬無理由。而瑕疵修補之費用尚未支出,故不得請求。

乙方請求甲方應給付工程尾款,並就追加、減工程應一併給付部分,經傳喚證人證明該工程已完工並交屋,甲方應給付工程尾款。但追加、減工程並未書面約定,應屬附屬工程,請求無理由。

二審判決:

二審大致與一審判決相同,惟二審認為追加、減工程雖未書面約定,口頭約定仍屬有效,故除甲方應給付工程尾款,另應給付追加、減工程相扣抵後之工程款項。

三審判決:

三審以甲方上訴不合法,裁定駁回。

討論:

一、工作天與日曆天?

在一般的預售屋買賣,或是像本件地主請建商蓋房子的契約之中,施工期限是極為重要的課題,因為這涉及實際交屋時間及遲延交屋的起算時間,因此,在簽約之時,買方或業主一定要確認清楚。

所謂的工作天,就是「扣除颱風、下雨、例假、休假、節日等休息日」的日期,在工程實務上,常常遇到預售屋的買方因為一時不察,結果簽了約、過了二、三年,但因為休假特別多、颱風、下雨的日子又多,依約而言,建商因為還沒到約定的完工日期,可以不用交屋,但買方的款項依約要一直繳納,甚至可能已經過了寬限期要開始繳納本金,大大的增加買方或業主的財務壓力,這種情況也是屢見不鮮。因此,日曆天或工作天在簽約之前,一定要看仔細、想清楚,才能保障自己的權利。

二、瑕疵修補的費用?

依法而言,交屋之後依實際情形,可能會有瑕疵修補的問題,而這個費用是以「確實有支付」為前提(民§493)。但要記得,如果交屋後發現瑕疵,還是建議請原來的建商或包商修補瑕疵,比較能解決問題,而且,在工程實務上,除了原本的包商比較有可能處理外,一般包商對於剛交屋就有瑕疵的工程會比較小心謹慎,不必然會願意承包。

三、有無其他主張可以對業主有利?

就本件而言,雖然目前沒有消保會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可供使用,但仍可依具體情形,進而主張消保法上之權利,或是主張民法第247條之1上的權利,將不利之約款主張無效。

四、正本清源之道–契約預先由律師審閱

對於這件案例而言,最終是以賠了夫人又折兵收場,不但要付錢給包商,而且主張的違約金、瑕疵修補等費用,法院一概不認同,試想,歡天喜地的買房子、找人蓋新房,結果落了個房子有瑕疵、還要付尾款的境地,契約怎麼簽、如何保障權利,這是非常重要的議題。

建議不論是買預售屋的買方,或是地主找建商蓋房子,抑或與建商合建等情形,都要先找律師諮詢、審約或請律師代為擬約,律師會將雙方的權利、義務及在契約進行中可能發生的風險,盡可能的讓當事人了解,避免發生以上爭議。

其實,找律師諮詢、擬約的費用與訴訟中找律師的費用與訴訟的費用,尤其上面討論的個案是由一審打到三審,律師費用甚為可觀,因此,先找律師諮詢、擬約,可以「花小錢、省大錢」,何樂不為?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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